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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提出和要点(2)

来源:那花园
】 2013-01-18 09:22
[摘要](六)学名之改变 由于专门的研究,认为此属中的某1种应转移到另1属中去时,假如等级不变,可将它原来的种加词移动到另1属中而被留用,这样组成的新名称叫新组合。原来的名称叫基原异名(bisionym)。原命名人则用括号

  (六)学名之改变

  由于专门的研究,认为此属中的某1种应转移到另1属中去时,假如等级不变,可将它原来的种加词移动到另1属中而被留用,这样组成的新名称叫“新组合”。原来的名称叫基原异名(bisionym)。原命名人则用括号括之,一并移去,转移的作者写在小括号之外。例如,杉木最初由Lambert定名为Pinus lanceolata Lamb、(1803年)。1826年,Robert Brown又定名为Cunninghamia sinensis R、 Br、 ex Rich、。1827年,Hooker在研究了该种的原始文献后,认为它应属于Cunninghamia属。但Pinus lanceolata Lamb、这一学名发表最早,按命名法规定,在该学名转移到另一属时,种加词“lanceolata”应予保留。故杉木的合用学名为 Cunninghamia lanceolata(Lamb、)Hook、其他两个学名成为它的异名,而Pinus lanceolata Lamb、称为基原异名。

  (七)保留名(nomina conservenda)

  对不符合命名法规的名称,但由于历史上惯用已久,经国际植物学会议讨论作为保留名。例如某些科名,其拉丁词尾不是-aceae,如豆科Leguminosae(或为Fabaceae);十字花科Cruciferae(Brassicaceae);菊科Compositae(Asteraceae)等。

  (八)名称的废弃

  凡符合命名法规所发表的植物名称,不能随意予以废弃和变更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。

  (1)同属于一分类群而早已有正确名称,以后所作多余的发表者,在命名上是个多余名(superfluous name),应予废弃。

  (2)同属于一分类群并早已有正确名称,以后由另一学者发表相同的名称,此名称为晚出同名(later himonym),必须予以废弃。

  (3)将已废弃的属名,采用作种加词时,此名必须废弃。

  (4)在同一属内的两个次级区分或在同一种内的两个种下分类群,具有相同的名称,即使它们基于不同模式,又非同一等级,都是不合法的,要作为同名处理。

  属名如有下述情形,如名称与现时使用的形态术语相同,种的模式标本未加指定,名称为由两个词组成,中间未用连字符号相连等时,均属不合格,必须废弃。

  种加词如有下述情形时,即用简单的语言作为名称而不能表达意义的;丝毫不差地重复属名者;所发表的种名不能充分显示其为双名法的,均属无效,必须废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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